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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 发布机构: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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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有关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修订版)

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发〔2019〕55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精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规定,结合2018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情况,现调整修订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环境监管,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沙坡头南华山火石寨青铜峡库区4处自然保护区勘界结果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相辅相成原则;

(四)短期控制和长期过渡相结合原则。

四、划分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治区批准的4个饮用水源地(小坝水源地、小坝东区水源地、大坝水源地、青铜峡镇水源地)勘测界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自治区批准的宁夏青铜峡库区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勘测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自治区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

(四)青铜峡市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含小坝镇、陈袁滩镇人民政府所在地)、6个镇(邵岗镇、叶盛镇、瞿靖镇、大坝镇、青铜峡镇、峡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青铜峡居民集中居住区、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域范围;

(五)其他畜禽禁止养殖区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畜禽禁止养殖区域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除外)。

(二)在非禁养区内推行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

(四)各镇(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和清理工作。同时,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种养循环方向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全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依据,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公安、旅游及各镇(场)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镇(场)辖区禁养区管理职责,新建规模养殖场必须立项审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制度,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审批立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规划,不在禁养区内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产生的粪污要全量资源化利用。

(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监督,争取群众配合和支持,并积极参与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执法,压紧压实责任。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强大震慑力,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强化监管,增强工作成效。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种养循环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和支持采取粪污厌氧消化、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肉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含500只)。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原《青铜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青政办发〔2018〕60号)停止执行。


附件:青铜峡市禁养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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