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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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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青铜峡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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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加强巡查、联合执法,结合土地矿山卫片、高空卫士等技术手段,织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保护网络。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砂)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加工、运输矿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地质灾害治理、荒山荒坡治理、土地复垦、道路建设、设施农业等工程名义,变相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擅自转让、承包河道、滩涂、农用地、建设用地,用于采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人防”责任落实。一要落实镇场属地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场)党委书记、镇(场)长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新规划未出让前、到期注销后以及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的保护、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镇、村要强化源头监管责任,组织相关职能站(所)执法人员及镇村干部,成立专门巡查监管队伍开展工作,发现偷挖盗采等行为应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要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是全市采矿权有效期内矿山、有责任主体未修复治理矿山、未注销的过期采矿权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告知各镇(场)采矿权设置、到期和恢复治理情况,并牵头组织水务、应急、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执法查处、恢复治理验收等工作。三要落实各级河长河道采砂防控责任。市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河道内非法采矿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采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镇(场)级河长要对本辖区内河道(滩涂)砂石资源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销售活动。村级河长和巡河员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非法采挖机械、运输车辆要有效制止、立即上报。四是建立矿山巡查片长制。将全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青铜峡镇、峡口镇、大坝镇、邵岗镇和树新林场划分为6个巡查片区,由各镇(场)选聘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的吃苦耐劳人员,经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担任巡查片长,负责本区域的矿山巡查,发现问题线索要及时准确定位,并通知相关执法、监管人员现场处置。

(二)强化“物防”“技防”动态监管。加大“物防”基础建设,河道、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镇(场)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矿产资源富集地区、路段科学设置限高杆等防护设施,形成有效物理阻断,并在目前已有的活动限高杆附近增设探头,实时监控。强化“技防”应用手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关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全面开展实地排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我市现有的40处“高空卫士”监控点位基础上,增加31个左右有效监控点位。针对牛首山东麓北麓、金昱元公司周边、卡子庙、广武、庙山湖、庙梁沟、滑石沟、明长城东线、甘城子等矿产资源违法高发区域,增设远距离激光摄像头,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结合限高杆增设低空摄像头,同时增加自动报警功能,通过图像识别和大数据分析,有效提高夜间监管能力。

(三)强化联合执法监督。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巡查队伍,制定巡查计划,落实昼夜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取证,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查处。在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集中区域、非法销售重点区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启动机制和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等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相关视频、图片和处理文书等材料要统一整理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归档。

(四)建立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途径,在市政务大厅设置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0953-3051705”,举报线索经登记后,转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核查办理。限时反馈答复,自然资源等监督执法部门对举报登记线索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反馈,明确答复问题线索属实或不属实。其他事项遵照《青铜峡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规发〔2022〕1号)执行。

(五)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一是针对现有矿山,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责任,推进绿色矿山创建。二是针对历史遗留矿山,由市自然资源局加快编制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引入社会资本等形式,多方筹措资金,力争在2025年之前完成修复治理任务。三是对全市过期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不到位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治理,费用由恢复治理义务人承担。

三、组织领导

成立青铜峡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成员为:

组  长:胡兴成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宁侠  市法院副院长

牛  森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袁续兵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立军  市委办公室主任

高志成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文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广平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刘万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夏建军  市财政局局长

李  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宝茹  市水务局局长

柏晓东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何宝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肖  波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少华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局长

马  力  峡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海  军  青铜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壮壮  大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刚  小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新林  陈袁滩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金川  瞿靖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小顺  叶盛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娟  邵岗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文斌  树新林场场长

马维国  市税务局局长

赵晓琦  国网青铜峡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王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各项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序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推进会议,梳理总结前期工作成效和不足之处,安排究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案件交办、筹备会议、信息汇总、报送专报等日常工作;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其他成员单位下发相关文件、督查通报,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移送建议等;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提供辖区矿产资源基本信息等相关情况。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农林场:负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非法占地、私挖乱采、偷挖盗采、非法洗沙堆沙、以农业开发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巡查、制止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对矿山企业违法用地(包括市自然资源局移交非法占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负责辖区内所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函告;负责对采矿权已过期的矿点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发现开采加工行为立即制止、函告;负责组织对废旧矿区、无责任主体矿区进行恢复治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管,严厉打击盗采矿山资源、破坏耕地林地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开展矿山日常执法巡查,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破坏矿山、耕地、林地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公安局:负责对相关单位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安排专人受理、提前介入,查清涉案组织者、违法程度和涉案资金;组织对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参加联合执法行动,调配警力配合相关部门查扣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设备及车辆;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的组织人员、作业人员、运输矿产品车辆驾驶人员和蓄意阻扰、妨碍执法的涉案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会同市发改局,负责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处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公安局,负责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快速及时完成对非法矿产品的价格鉴定。

财政局:负责将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保障;落实线索举报奖励制度;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检查是否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要求计提使用;对执法部门证据保全的砂石资源依法进行评估、处置;对矿山企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矿产资源运输的主要道路,开展路面流动执法、设置临时检查站,依法查处非法矿产品和其他违法运输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信息抄告”,对开采、加工源头进行责任倒查,认定货运装载源头,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镇(场)、部门及对因挖沙、取土等行为导致的耕地破坏程度及复垦后的等级、质量进行鉴定。

水务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滩涂)、山水沟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砂砾石行为,协调乡村级河长和巡河员开展日常巡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对破坏河道(滩涂)盗采资源、破坏堤防、护岸、桥梁造成河堤隐患及在泄洪区、滞洪区、山水沟、拦洪库内非法采矿取土、堆积砂石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无照经营矿产资源和收购销售非法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切断非法供销渠道,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涉矿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和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日常巡查监管和联合执法行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开采、加工、销售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责查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给矿山带来地质灾害、次生灾害隐患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并将执法信息移交相关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非法采矿者恢复原状,同时监督各类采矿企业按要求完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负责组织对碎石、机制砂加工点、“散乱污”企业等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对违规违法生产企业,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要求,坚决取缔到位。

档案局:对矿山企业擅自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票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税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行查处。

供电公司:负责企业用电管理,制定管理方案和具体措施,严禁向非法采矿点、非法加工点供电或转供电。对涉矿企业用电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对向非法采矿、加工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查处,依法对违规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并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重点问题和应对举措,部署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责任单位要通力协作、凝聚合力,立足各自职责,构建本部门、本领域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持续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核实与移交查处机制,确保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部门之间沟通顺畅,做到违法案件处置及时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监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宣讲课,建立多种形式的矿业权人交流机制,提高矿业权人依法采矿、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三)强化督查督办。市考核办要将各成员单位非煤矿产资源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全市效能目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相关责任单位矿产资源领域监管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督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

联系人:邓建         联系电话:1399543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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