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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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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业园区、库区管理局,驻青区属、吴属单位:

《青铜峡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采矿的,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继续采矿的;

3.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

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的;

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的;

9.以实施工程项目、生态修复为名,以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为实等行为的;

10.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越界采矿的。

(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公职人员参与策划、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后,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情形,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二)拨打“0953-3051705”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针对行政案件线索。举报偷挖盗采,违法占地等线索,经核实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奖励线索举报人,每条线索个人最高奖励2000元。

(二)针对刑事案件线索。举报偷挖盗采、在耕地等农用地上挖沙取土等线索,经核实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后,对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每追究刑事责任1人,追加奖励500元,每条线索个人最高奖励3000元。

(三)针对失职渎职线索。举报公职人员参与、策划、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违法行为的,经纪委监委查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每查处1人奖励200元;给予留党察看或政务撤职以下处分的,每查处1人奖励300元;给予开除党籍或政务开除公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查处1人奖励5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查处1人奖励1000元。每条线索个人最高奖励2000元。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议。奖励实施部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议决定。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或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议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履行公民义务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金支付按照资金支出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奖励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开户行、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金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金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金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明身份。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验明匿名举报人身份的,奖励金的发放按上述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奖金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移交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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