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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 发布机构: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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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吴忠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七点到晚十二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外,市区建成区内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永庆街以东、唐源街以北、文化街以西、北环路以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放区”)。限放区域内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以外,有关部门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临时集中销售网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市应急管理局的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市公安局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焰火燃放作业。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各镇(街道、农林场)要发挥网格化作用,及时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全力组织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市民安全环保过年。各镇(街道、农林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不放、少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