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2〕24号)要求,为做好负面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是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理解和领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17个事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许可准入类111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三、切实规范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工作
各部门要领会改革精神,扎实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顺利实施。
一是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要与现有行政审批流程相衔接,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除此之外的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是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置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事项,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做好负面清单外的清理工作,针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开展清理工作,要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清单之外违规制定的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即梳理目前正在运转的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不在清单之内、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的,要一律取消;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等环节,要着力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尤其是清理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对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措施,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真正做到“非禁即入”,确保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均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条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坚决杜绝自行制定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单外有单”的现象。
四是做好清单信息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市场准入事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进一步梳理各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通过动态、全流程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在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改局负责做好综合、联络、协调和服务、督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严格把好政策关,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全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贯彻实施工作。
青铜峡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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