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4-03-26 来源: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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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吴忠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56项整改任务情况

第56项整改任务:“矿山开采违规侵占破坏草原。吴忠青铜峡市违规占用草原问题突出,80%的在采矿山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吴忠市汇金建材公司、作旗石料厂等13家矿山企业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当地林业和草原部门不但不进行查处,反而将其纳入相关矿山企业整合规划支持继续生产,纵容其破坏草原行为。”

整改实施主体:中共青铜峡市委员会、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验收单位: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破坏草原行为,对被破坏草原进行整治修复。

整改时限:2022年3月- 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使用草原、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置草原征占用历史遗留问题。2、对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面积确定且服务期未满,申请接续用地使用草原采矿的企业,须对已开采部分完成土地复垦后,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接续用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手续。3、对青铜峡市牛首山东麓13家采矿证均已到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企业,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退出矿区。对已被破坏的草原开展修复治理工作。对已经关停的采矿企业不再进行整合,依法设立新的采矿权进行出让,在办理草原征占用等相关手续后,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进行管理。4、厘清审核审批责任主体,对相关部门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

二、整改完成情况

制定印发了《青铜峡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青党办〔2022〕100号),明确责任单位,压实整改责任,做到落实到位、整改有效,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如下。

(一)对照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使用草原、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置草原征占用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1〕83号),严把各类项目建设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关口,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范围、权限的规定,2022年先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或县市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共24宗。

二是切实加强相关法规文件及违法行为的宣传打击力度。采取专题培训、会议学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重点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相关文件及指南进行宣传培训,增强各镇场、各部门和各项目建设主体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的意识。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打击非法占用草原行为,今年未发生非法占用草原案件。

(二)对照第二条“对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面积确定且服务期未满,申请接续用地使用草原采矿的企业,须对已开采部分完成土地复垦后,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接续用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手续”的整改落实情况:

我市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调取资料时,共有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面积确定且服务期未满在有效期的矿山企业10家,其中:有1家(青铜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广武乡三趟墩村取土场项目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现已恢复生态地貌;2家矿山企业(青铜峡市蒙龙砂矿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煜达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月22日,按照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已办理了草原征占用手续。

针对2家涉嫌违法矿山企业因正在立案查办,现已关停。其中:1家矿山企业(宁夏鸿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峡口镇草台子建筑用砂矿)因越界开采于2021年9月公安机关查处,但开采矿区已进行生态恢复并验收;1家矿山企业(宁夏莱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峡口镇草台子建筑用砂矿)因越界开采于2022年8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针对其他5家已办理了采矿手续,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矿山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镇卡子庙7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宁夏青铜峡市青镇红柳沟6号建筑用砂岩矿、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镇卡子庙1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宁夏银西建材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峡口镇红柳沟4号建筑用砂岩矿、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石矿),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宁林发〔2021〕148号),组织企业对已开采部分进行生态修复,整理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上报自治区林草局进行了审核审批,目前5家矿山企业均办理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手续。

(三)对照第三条“对青铜峡市牛首山东麓13家采矿证均已到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企业,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退出矿区。对已被破坏的草原开展修复治理工作。对已经关停的采矿企业不再进行整合,对新设立的采矿企业,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等相关手续后,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管理”的整改落实情况:

青铜峡市牛首山东麓13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有效期年限分别于2013年、2018年、2019年到期,在到期后先后进行了关停。目前,已对10家企业依法注销了采矿许可证,并退出矿区,未纳入相关矿产企业整合规划,并对已被破坏的草原开展修复治理。目前,1家企业未开采保持原貌,9家企业已恢复治理,完成恢复治理验收。针对3家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企业(宁夏青铜峡市浩源石料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宁远建材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九泉沟建材有限公司),已移交市检察院督办,检察院已按法律程序公告立案3起。

(四)对照第四条“厘清审核审批责任主体,对相关部门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整改落实情况:

2011年3月原自治区农牧厅和国土资源厅按照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办法》联合行文《关于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农(法)发〔2011〕84号)文件第二款,“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必须经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2011年4月自治区农牧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1]138号)文件第二款“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要严格办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审核。1、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2、征用、使用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审核”。

2011年9月国土资源厅又行文“关于暂缓执行《关于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446号)”暂缓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矿山企业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责任主体不在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加之青铜峡市牛首山东麓13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企业均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暂缓不开展期间内办理了矿产开采手续及续采手续,虽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但目前均已依法注销了其采矿许可证,并退出矿区。考虑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矿山企业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起到举一反三的警示作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自然资源局、峡口镇、青铜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责令市自然资源局对相关站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整改验收情况

按照自治区、吴忠市党委、政府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整改工作要求,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22年11月21日,验收组主要采取调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5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经查,《吴忠市整改方案》明确的4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取得了验收效果,同意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4月8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3055503

联系地址:青铜峡市陈袁滩镇袁滩村五组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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