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23-00213 发文时间 2023-09-04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吴属单位: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 1号)《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吴政办发〔2019〕 3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招商引资程序引进在我市投资建设经营纳税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安全、节能生产等要求的项目引荐人(政府投资建设、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开发、种养殖等基础农业、纯住宅类房地产等项目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引荐人,是指引荐青铜峡市外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并实质促成项目落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企业高管、招商中介机构、商(协)会机构、基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我市财政拨款的单位及人员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为多方时,可认定为一个引荐团队,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按照项目落地、固定资产投资、地方经济贡献、盘活僵尸企业、高能级项目等分别给予引荐人相应的资金奖励,涉税费用由项目引荐人承担。

(一)项目落地奖励。引进项目正式签约落地并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3亿元(不含)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5亿元(不含)奖励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奖励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引荐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开工的,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按照三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分年度奖励。

1.引进新型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5亿元以下(不含)按照0.3‰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不含)按照0.4‰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按照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引进现代化工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15亿元(不含)按照0.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含)-20亿元(不含)按照0.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按照0.2‰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引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按照0.3‰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5亿元(不含)按照0.4‰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按照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引进葡萄酒庄+文旅融合、健康养老、绿色食品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按照0.8‰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不含)按照0.9‰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按照1‰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引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博览、总部经济等产业项目,自项目运营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营业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营业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按照0.4‰奖励;营业额1亿元(含)-2亿元以下(不含)按照0.5‰奖励;营业额2亿元以上(含)按照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盘活僵尸企业奖励。引进项目盘活“僵尸、停产、闲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且当年建成投产入规的,再次给予引荐人5万元奖励。

(五)高能级项目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且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高能级项目,分别再给予引荐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招商成效明显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每年按业绩贡献评选前3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以奖代补工作经费支持。

第六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落实工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引荐人的认定、项目审核、政策落实等;成员单位由青铜峡工业园区、发改、财政、审计、工信、农业农村、商投、文化旅游、税务等部门组成;奖励资金兑付工作,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市财政拨款的人员违规领取的,交由纪委监委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同一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本办法由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