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1/2023-00207 | 发文时间 | 2023-10-20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切实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铜峡市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现将青铜峡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定、防火期规定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区划定
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城市市区除外)为森林防火区。青铜峡库区湿地保护区(含黄河大峡谷两侧湿地)为重点森林草原防火区。树新林场、滨河林场(青铜峡工业园区片区、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铝业分公司片区、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片区)为一般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防火期规定
重点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年为防火期,其中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高火险期。一般森林草原防火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为高火险期。
三、防火禁火规定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不得在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2.吸烟、野炊、祭祀、取暖和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3.在防火区及周边镇(场)、村(社区)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烧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4举办庙会、拉练、野营、登山训练等;
5.其他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各镇(场)和有关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严格实行封禁措施,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人进入,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割草、砍柴、放牧等行为,确保不发生火情和火灾事件。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处罚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违规用火,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防火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科学有序扑救,切忌盲目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次生灾害发生。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
特此通告!
青铜峡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53-3050062
青铜峡市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953-3722119
青铜峡市森林派出所报警电话:0953-6566101
青铜峡市消防救援大队:119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