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1/2023-00204 | 发文时间 | 2023-10-20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库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 ||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青铜峡市林草资源和林区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林草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本戒严令。
一、戒严期限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戒严区域
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
三、禁火行为
在戒严期限内,不得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
2.在戒严区域及外围500米范围内吸烟、野炊、祭祀、取暖和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3.在戒严区域边镇(场)、村(社区)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烧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4.在戒严区域举办庙会、拉练、野营、登山训练等;
5.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戒严期间,未经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戒严区域,严禁任何人在戒严区域及外围50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包括生产性用火)。
(二)戒严期间,戒严区域周边镇(场)村(社区)、村民小组、旅游公司等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规定,严格落实防火主体责任,严格管控秸秆禁烧行为,对辖区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所有巡护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公安部门要查处一切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三)戒严期间,青铜峡库区湿地保护建设管理局各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应急扑火队伍要随时处于战备状态,一旦发生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扑救人员及财产安全。
(四)戒严期间,对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戒严区内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及在防火戒严区域使用明火、盗猎、砍柴、放牧等行为,造成保护区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告电话
本戒严令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电话报告。
本《戒严令》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
青铜峡库区湿地保护建设管理局:0953-3651119
青铜峡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53-3050062
青铜峡市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953-3722119
青铜峡市消防救援大队:119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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