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9-00242 发文时间 2019-06-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领域管理长效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吴忠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有效治理自然资源领域管理乱象,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资源保护,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林业法》《草原法》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是本辖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单位“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合法用地管理、违法用地打击的第一责任人。国有(集体)荒地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监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任何建设活动,不准改变土地用途、乱占乱建或私自开发使用。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违法占地建设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一把手”及相关人员责任。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基本农田5亩)、林地10亩、草地20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管理。一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临时用地只能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中堆材料放、搅拌站、临时管理用房用地,严禁构建永久性建筑物,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设施农用地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严禁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对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负有监管责任,严禁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途。
      (三)强化规划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草原生态规划、城市功能区规划)。未经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审定、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选址及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视为违法建(构)筑物(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建(构)筑物除外),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联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责令无偿拆除。自然资源部门在下达项目规划选址时,要重点明确项目用地界线、建筑红线、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规划选址条件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由自治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技术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二、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首先由工业园区、各镇(场)或相关部门报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选址情况,后报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审议,经研究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或批准、核准手续;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住建、发改部门及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按规定上报自治区审批。今后项目单位申请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实行摘牌保证金制度,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先行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出建设用地评估价值,自然资源部门、银行、项目用地单位三方签订摘牌保证金监管协议,项目用地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将摘牌保证金缴存银行,银行进行冻结,自然资源部门再上报自治区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待项目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自挂牌进入摘牌期,由自然资源局通知银行及项目用地单位,将项目用地单位缴存的摘牌保证金打入自治区或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挂牌成功,及时开发利用,杜绝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各类建设项目,应由发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配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建设工程放线管理、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工作,跟踪管理直至竣工复核、验收。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重要指标落实情况,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或浪费。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出具验收意见,汇总后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按规划、用途建设及超容积率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处罚,后提请政府研究处理决定,并视为验收未通过,不予办理城镇住房登记。
      (六)加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棚户区改造、增减挂钩新增耕地管理。一是对批而未供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所在地镇(场)管理,委托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耕种,可采取短期承包方式,但不准将国有建设用地权属确权给他人(单位),不准从事任何建设活动;二是对闲置土地,要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对逾期不开工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辖区镇(场)负责管理,不得撂荒,不得引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新上项目,优先安排使用批而未供土地,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三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或增减挂钩项目复垦为耕地的,由所在地镇(场)管理,可采取短期承包方式,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耕种,性质为集体耕地,不得将权属确权给他人(单位)。四是因规划调整或项目实施进度等原因,导致已征土地未供出的,由已征土地所在镇(场)负责管理;年度内未供出的,镇(场)负责租赁给种植大户集中经营,待供地时无偿收回,坚决杜绝出现已征土地闲置、撂荒或二次征地行为。五是历年来土地征收后因道路夹角或渠系破坏等因素造成的闲置土地,属于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属于工业园区之外各镇(场)辖区内的,由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可采取短期承包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耕种,但不准将国有建设用地权属确权给他人(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待确定用地项目依法报批后,无条件收回,供给用地单位。
       三、强化征地补偿工作管理,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七)强化统一征地工作领导。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镇及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统一征地工作小组,组织统一征地并拨付征地补偿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不得签订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标准。
      (八)认真履行征地工作职责。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征地组织、协调、规划审查、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宅基地调整、证书注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开设征地补偿安置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被征地农户或农村集体账户;纪委监委负责对征地地类认定、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标准执行、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事后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征地全程的审核监督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证书的注销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九)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程序。由镇(场)、村(单位)现场丈量宗地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后,由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镇(场)、村(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镇(场)、村(单位)应成立征地补偿分配小组,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将所征土地分户丈量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到户。沟、渠、路等属国有、集体土地资产,不得分配给个人。镇(场)、村(单位)征地补偿分配小组应由镇(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被征地群众代表不得少于征地补偿分配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所征土地分户面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到户方案,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并经被征地农户(单位)签字确认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
      (十)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不在青铜峡市管理序列的单位在项目申报时,用地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征地补偿费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包括土地报批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缴费标准按自治区标准执行),未按期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予报批供地。
      (十一)征地补偿费用范围。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涉及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相关补偿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青政发〔2015〕46号)有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只对开发投入和地面附着物依据评估报告测算价值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补偿,严禁对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十二)城市中心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城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的补偿,执行《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3〕58号)有关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和青铜峡镇城市规划区外因新农村建设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补偿,执行《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3〕59号)规定标准;征收城市中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执行《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3〕61号)规定标准;征收青铜峡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其它城镇及工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执行《关于印发<青铜峡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3〕62号)规定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则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严肃征地补偿工作纪律。对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拖欠征地补偿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征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十四)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及养殖业)开发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经依法批准。依法申请国有或集体未利用荒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后,按照审批权限,30公顷以下报市人民政府审定,30公顷到60公顷报吴忠市人民政府审定,60公顷到600公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各级政府批准后,辖区镇(场)作为发包方,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合同鉴证方,与申请人签订国有或集体未利用荒地承包或租赁合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鉴证,各镇(场)不得擅自签订农业开发用地承包合同,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镇(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严禁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用地行为。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严禁毁坏林地、优质草场、水产资源基地开垦土地;严禁围河(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开垦土地;严禁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掠夺式利用;严禁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等行为;严禁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挖沙采石或破坏植被环境。对未经批准开发、经批准开发资金落实不到位、水资源无法落实(由水务部门提供用水证明)、擅自改变用途、未按照工程设计开发、闲置撂荒等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补办手续或收回农业开发用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十六)加大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力度。对依法批准、已开发利用完成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农业开发用地,由土地所在地镇(场)报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镇(场)与开发者(单位或个人)签订农业开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给开发者经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对已开发利用,且开发质量高、利用效果好、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及时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照农业开发用地审批程序补办批准手续,土地所在镇(场)与开发者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对已开发利用,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又转让的,经所在地镇(场)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提高闲置、撂荒农业开发用地利用率。农业开发用地发包方应跟踪农业开发用地利用情况,对闲置、撂荒的农业开发用地,责令用地单位、个人限期开发利用,鼓励土地承包人采取公司化运营、投资入股、联合开发等方式加快土地开发利用。对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全部或部分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后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所在地镇(场)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集体土地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开发者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承包。已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依法无偿收回并注销权属登记证书。
      (十八)规范国家项目建设占用农业开发用地处置。国家项目建设占用国有或集体农业开发用地的,由土地发包方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用地单位给予国有土地开发者开发投入及地面附着物适当补偿;集体农业开发用地按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的农业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五、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激发国有资本活力
     (十九)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整治。对未批先建、批少占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擅自改变用途或容积率、闲置浪费等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限期补办手续或收回用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二十)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法院、国资、房管等部门拍卖房地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要在拍卖价款中明确土地出让金金额,并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拍卖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一)规范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属国有划拨土地但不涉及转让的,维持原有划拨性质,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转让的,属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房)的,受让方按相应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出让金;属其他住宅用房的,受让方按相应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收取出让金;商业住房使用原国有划拨土地的,受让方按相应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全额收取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清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强化地质矿产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利用秩序
      (二十二)加强矿政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已取得采矿权的石料开采矿山企业,须采取中深孔爆破方式爆破,分层开采,严禁超层越界;规范石料开采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对不按照开采利用方案开采、环评不达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破坏性开采、不足额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不进行恢复治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坚决取缔关停;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经核实仍有剩余储量的,按规定为矿山企业办理续期手续;对未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在其矿点边界外10米处埋设界址桩,便于后期矿区检查工作;对越界开采、超深开采的矿山企业,按“一案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涉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企业的现场照片、勘测定界报告(标注越界开采面积、超深开采量)、营业执照、环保批复等相关资料形成案卷,进行立案查处。
      (二十三)加大矿产资源整治力度。以“规范治理、生态开采、整合关闭、生态修复”为原则,按照“自主自愿、就近整合、合资控股、招商引资”方式,针对采矿权过期的矿山企业,要求清运完已生产加工的破碎料、片石;针对采矿权未到期的矿山企业,禁止钻孔及爆破作业,实行全封闭标准化生产,达到符合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水土保持要求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针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继续开采、拒不退出、拒不接受整合、拒不办理续期手续,且不进行恢复治理的,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停产措施,强制撤离人员设备,将其缴纳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矿山恢复治理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十四)规范矿业权、取土场管理。以“改善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对经矿山整合、采矿权续期后,具有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和矿山监管制度;对再次采矿权到期申请续期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续期;因特需矿产、资源整合等情况确需新设、变更或延续登记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吴忠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将临时取土场、工程所需渣土纳入采矿权设置范围,实行招拍挂程序,取消临时取土场行政审批,不得以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平整为名,从事拉用渣土进行营利性活动,由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对以河道、沟道清淤为名,从事营利性拉用渣土,按盗采矿产资源论处,同时沟道不得设置取土场、临时用地,由水务部门负责管理。
      七、加强测绘管理,服务经济社会
     (二十五)加强测绘产品市场管理。不定期到各类书店、学校检查地图合法性和保密性,严禁不合格地图将涉密单位标注在图上,或区域标注不准确。凡需要提供测绘涉密数据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严禁保密数据通过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传送。在我市境内从事测绘服务的机构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否则,不得从事测绘服务。测绘成果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重测或补测;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清出青铜峡市,不得在青铜峡市从事测绘服务。对测量标志进行故意破坏、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非法测绘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八、加强林业、草原、湿地保护,保持生物多样性
     (二十六)严厉打击林业、草原、湿地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林木、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擅自在林区加工经营木材的,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在相关自然保护区、猎(渔)区、林地、草原、湿地等区域进行捕猎、开垦、采砂、采石、采土、放牧、倾倒有害物质、擅自排污等危害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造法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健全林业、草原和湿地长效监管机制,制定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收集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档案。
      六、加大共同管理机制建设,保护自然资源
    (二十七)加大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保、供电10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各部门指定专人组成全市综合执法组,根据镇(场)、村土地、矿产林草湿地动态巡查信息,随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辖区镇(场)牵头,组织或调用全市综合执法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反自然资源各类法规违法行为。
     (二十八)严格落实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责任。各镇(场)负责农业开发用地及设施农用地的勘查、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及上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项目的核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地勘察、收集审核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依法查处擅自开发、非法建设、倒卖土地等行为。对无批准手续的农业开发用地,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农业农村部门不得批准农业项目及各类补贴,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林权登记,水务部门不得供水,生态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手续,并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公安及法、检两院应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严厉打击乱开滥垦、倒买、倒卖农业开发用地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二十九)严格落实林草湿地、矿产资源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场)要加强辖区内林草湿地、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地质灾害等监管工作,及时制止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尤其是林草湿地)、非法采矿倒卖矿产资源行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应急、环保、林业、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对无证开采、集砂、加工砂石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炸药,供电公司不得供应电力,生态环境部门不得环评,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强大合力。
       (三十)加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和镇国土资源所人力资源,加大巡查频率,坚持24小时巡查不间断,采取“地上巡”“天上看(卫星监测)”“群众举报”等多渠道收集线索,并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卫片执法等手段打击一批自然资源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自然资源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抽调公安干警充实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增强自然资源执法力度。加强自然资源监管信息员聘用及管理,确保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占地、开采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十一)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管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违反自然资源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原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自治区五厅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察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从严、从重、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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