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12/2019-00016 | 发文时间 | 2019-04-15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下达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 |
宁建发 〔2019〕 8 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审计局: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了全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任务,现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圆满完成。
一、目标任务
(一)棚改开工
改造城镇棚户区住房7507套。
(二)基本建成
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000套。
(三)租赁补贴
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8304户。
各市、县(区)具体计划任务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改造范围,力促棚改项目开工。各市、县(区)要严格控制今年棚改范围,按照“七个严禁”要求落实具体项目,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要尽快开展棚改项目入户调查、制定方案、签订协议、落实安置房源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开工,确保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二)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推行货币化安置。各地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稳妥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区),要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采取新建安置住房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进行新建安置的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改,政府原则上不再集中组织建设棚改安置房。
(三)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棚改有序推进。纳入今年计划任务的棚改项目,主要通过落实棚改专项债券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在建、续建棚改项目已获得政策性银行审批贷款且已纳入地方债务的,要积极与银行对接,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落实贷款资金,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扎实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申报、发行、使用、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不足的市、县(区),要从一般债券中调整解决。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要建立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项目库,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
(四)加快资金支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市、县(区)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和范围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中央、自治区各类补助资金能及时支付,发挥效益。各地要通过加快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出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商业设施等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化解棚改隐性债务。
(五)完善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能力。各市、县(区)要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有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市、县(区),可继续落实优惠政策,通过配建等方式自行筹集房源,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已基本完成分配且待保障群众较多的市、县(区),重点推行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较大、保障需求达不到预期的市县,要继续加快实物保障进度。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等具体情况,对环卫、公交、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共管理等住房困难群体较为集中的行业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设立最长保障期限,解决重点人群阶段性住房困难。
(六)加快项目建设,推动竣工交付使用。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对在建、续建棚改安置项目和公租房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推动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项目尽快竣工交付、及时分配入住。
(七)加快问题整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按照时限要求全力抓好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要强化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认可度;要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开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任务、实施进展、取得成效等情况,定期更新,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透明运行。
各市、县(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坚决杜绝住房保障领域“四风”及其隐形变异问题,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高群众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满意度。自治区将加大对各市、县(区)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未完成目标任务、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019年度全区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3月6日
(本文有删减)
附件
2019年度全区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市县名称 | 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 | 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 | 基本建成任务 |
合计 | 7507 | 8304 | 4000 | |
1 | 银川市 | 308 | 1000 | |
2 | 永宁县 | 0 | ||
3 | 贺兰县 | 0 | 30 | |
4 | 灵武市 | 0 | ||
5 | 石嘴山市 | 400 | 1150 | 300 |
6 | 平罗县 | 0 | 60 | |
7 | 吴忠市 | 0 | 300 | |
8 | 青铜峡市 | 0 | 300 | |
9 | 盐池县 | 100 | 100 | |
10 | 同心县 | 1500 | 1300 | 1000 |
11 | 红寺堡区 | 800 | ||
12 | 固原市 | 1000 | 2569 | 200 |
13 | 西吉县 | 1168 | 1595 | 1000 |
14 | 隆德县 | 120 | ||
15 | 泾源县 | 400 | ||
16 | 彭阳县 | 171 | 100 | |
17 | 中卫市 | 0 | ||
18 | 中宁县 | 600 | 500 | |
19 | 海原县 | 940 | 800 | |
20 | 宁东管委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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