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21-00318 发文时间 2021-11-3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办)、财政金融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财政审计局,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为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深化财政事权信息公开,提升预决算及其他财政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号)的要求,经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全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专项检查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价时间

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至12月17日(星期五)。根据检查评价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检查评价内容

(一)各市、县(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021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2020年度本级政府决算公开情况;

2.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2021年度部门预算和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3.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2021年度单位预算和2020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4.本市、县(区)2021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

5.本市、县(区)2021年度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情况。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1.本部门(单位)2021年度部门预算和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2.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2021年度单位预算和2020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三、检查评价方式

送达检查(通过查阅网站公开信息和按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根据检查评价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检查评价组组成

组 长:张昶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

(行政执法证编号0014109175)

成 员:任建军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

(行政执法证编号00081108866)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一级主任科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140020498)

胡亚婕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38660034695)

五、检查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六)《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号);

(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11月30日(星期二)18∶00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门户网站的,在其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11月30日(星期二)18∶00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同时,指导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或者在其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市、县(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或者财政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后,于12月1日(星期三)18∶00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版本〉同时发送至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1102室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5069412,5069600。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12月1日(星期三)18∶00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版本〉同时发送至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三)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市、县(区)财政局于12月2日(星期四)18∶00之前将下列资料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1)2020年度、2021年度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统计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宁夏财政监督评价交流群下载,下同);

(2)2020年度、2021年度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统计表;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2021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2020年度本级政府决算的决议;

(4)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度部门预算和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

(5)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介绍(不超过2000字)。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于12月2日(星期四)18∶00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基本资料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下载)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七、检查评价结果运用与反馈

本次检查评价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情况和区直各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含按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开。除存在整改事项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外,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单独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下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其他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自治区财政厅检查评价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以及其他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人:张昶

联系电话:0951-5069600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


附件:

1.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2.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1

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三、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透露工作信息;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2

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