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9-00068 发文时间 2019-04-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934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9415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

防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防控流转风险,加强管理服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和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鼓励和支持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四条 鼓励农户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引导农户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流转土地。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要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平台,在流转土地时,农民原则上先将土地流转给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再与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同,风险由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承担,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流转的风险,使农民的收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节水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等项目资金优先向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倾斜。

第二章 流转机制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承担。 
  第八条 逐步健全和完善市、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市、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设置政策咨询、信息登记和发布、项目资质审查、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变更备案等服务窗口,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

审核流入主体的资质,发布本市域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开展土地流转培训,指导镇、村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依法调解仲裁土地流转纠纷。

(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开展土地流转培训,指导镇、村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四)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六)指导镇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

  第十条 镇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承包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流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指导流转双方当事人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鉴证;

(三)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五)办理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汇总、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信息;

(二)组织流转洽谈,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

(四)帮助农户办理土地流转委托协议;

(五)负责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第十二条 有流转意向的承包方,可将流转信息书面告知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也可以采取委托流转的方式,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流转土地的地点、亩数、土地类型、流转期限、流转意向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受让方可将供需信息以委托书的形式告知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将流转供需信息登记、汇总、整理后,及时上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的,流转信息同时报流转地所在地的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逐级上报市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在市、镇两级公开挂牌发布,或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发布,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电子信息平台网上发布。 
            第三章 流转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 

(四)流转双方当事人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 
 (五)流转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土地。

  第十六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协助受让方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等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流转价格提倡实物折价、货币兑现。市、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以对流转土地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种养收益、收入水平、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供流转底价参考,可根据市场变化,约定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土地流转最终价格可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条件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受承包方或受让方书面委托的,可代表委托方统一与对方进行协商。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协商场所,为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可向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限制租赁农地的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租赁农地的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地,不仅挤占了农民的发展空间,而且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容易导致新的“规模不经济”。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全市统一确定为最长不得超过20281231日。

第二十三条 按照自治区四厅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综合考虑全市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明确土地流转大户、工商资本等经营主体租赁农地的面积上限控制在5000亩以内。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审查审核制度。成立市、镇、村三级审查评估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制定审核评估方案,确定审核评估事项,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审核评估的程序和内容:在土地流转前,由村委会、镇分别对土地流转的经营方进行考察,评估土地经营者抗风险能力和经营项目的风险大小,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流转租金价格及结算方法由各镇进行预审。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审查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土地流转受让主体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姓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审查。包括对流转主体和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资金技术实力进行考察,包括注册资金数额、实际出资数额、企业经营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技术人才等,提供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的财务账目及年度报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注册资金证明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农业规划等情况,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租赁农地用途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是否有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等 
    
第二十八条 诚信情况审查。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开户银行贷款额度由所开户的商业银行提供、履约能力及信誉情况,社会各界以及群众的反映。

第二十九条 流转合同的审查。流转合同基本条款必须符合自治区规范标准文本,包括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流转地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采取书面报告、专题座谈、现场查看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围绕审核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涉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评估。土地流转所在镇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估报告,对审核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镇政府或市农经站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及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洽谈。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须有具体的起止时间。流转面积较大的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主体实行半年情况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土地流转情况、租金费用支付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情况等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备案。

第五章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强化市镇两级的责任”原则,以市、镇为主进行备案,村委会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监督主体,市农业农村局为监管主体,加强租赁农地的企业和工商资本等经营主体租赁农地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定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审查备案重点。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备单位要及时补报、续报材料。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要重新备案或注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的具体实施步骤:

(一)先向流转地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书,申请必须提供书面材料;

(二)村委会及时召开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大会讨论且80%以上的成员通过;

(三)填写《青铜峡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审查备案表》,村委会及时向镇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村级审查评估小组进行审查备案的权限。对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1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审查决定;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上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镇级审查评估小组进行审查备案的权限。对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100亩至500亩的,由镇政府及时组织审查小组,会同村级进行审查后,做出审查决定,镇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的印章,上报市农经站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级审查评估小组进行审查备案的权限。对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500亩以上的,由镇政府及时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做出审查决定,镇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的印章,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土地流转审查小组审查做出决定,市农经站备案。各级审定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每年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重点检查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地使用监管,对于土地撂荒的,可停发农业补贴并责令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对于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耕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备案。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强化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提供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促进规模经营主体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合同履约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市、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防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长期闲置撂荒以及破坏土壤肥力的掠夺性式经营行为。 
            第六章  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租赁农地的企业和工商资本等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租赁农地的企业和工商资本等经营主体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当年流转费全额兑现;并按下一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30%给村集体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第四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由各村设立专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各镇要切实加强对风险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鼓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可以村集体“三资”作为风险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对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原则上要缴纳风险保证金,但对于有良好的信誉,历年土地流转租金按时足额兑付,当年租金全部交清的企业且固定资产大于当年流转租金5倍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决定可采取以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风险保证金抵押。

第四十七条 其他户籍在本镇、本村的经营大户有良好信誉,历年土地流转租金按时足额兑付且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下的,当年租金全部交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决定不收取风险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对于新增加的外地流转企业或大户等经营主体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当年地租全额兑现;并按下一年度土地租金的30%给村集体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用风险保障金: 
 (一)经营主体(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经营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流转合同的承担者,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经营主体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支付租金的,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经营主体(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的; 
 (五)经营主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流转合同承担者,原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造成土地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青铜峡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审查备案表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政策解读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