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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40381001/2018-74302 |
文号 |
青政办发〔2018〕72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0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为解决全市城镇土地级别范围外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制定青铜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续期统一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将商业用地、城镇住房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照相应区域基准地价和缴费比例收取。现将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1.对个人使用的与住宅同栋的底层为商业营业房的,按照该房屋座落级别商业基准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土地分割登记。
(1)对于定级范围内的商业用地,按新基准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小坝陈袁滩镇地区Ⅰ级861元/平方米,Ⅱ级606元/平方米,Ⅲ级378元/平方米,Ⅳ级256元/平方米;青铜峡镇地区Ⅰ级161元/平方米,Ⅱ级100元/平方米。
(2)对级别范围外的商业用地,(各镇政府周边及分布在各镇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青铜峡镇Ⅱ级100元/平方米收缴土地出让金。
2.对级别范围内整宗商业用地分割登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收缴土地出让金。
3.属于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由受让方按上述所在级别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小坝陈袁滩镇组团Ⅰ级119元/平方米,Ⅱ级86元/平方米,Ⅲ级64元/平方米,Ⅳ级50元/平方米。其他镇(场)范围内住宅按小坝陈袁滩镇组团的Ⅳ级50元/平方米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于以上所述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依据以上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续期手续。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