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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40381010/2017-30191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11-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
公 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201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27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小坝镇南庄村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小坝镇南庄村,面积约0.8295亩,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标准。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执行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3〕59号)文件规定标准。
四、为确保征地工作高效、快速推进,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依法、依纪、依规做好现场调查、登记工作,不得损害群众利益;被征地群众要从国家建设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征地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群众不得在其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栽植树木。被征地的群众不得阻挠土地丈量,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应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