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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40381010/2017-30189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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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7-06-1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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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告 知 书
裕民街道办事处、小坝镇、瞿靖镇、市良繁场及有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82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为公路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铜峡市永丰北路与国道109线平面交叉处,终点止于青铜峡与永宁交界处。
三、拟定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3﹞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纳入社会保障,实际安置途径有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