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发[2016]71号)和《青铜峡市加强煤质管控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滨河路以西、唐源街以北、永庆路以东、北环路-红星加油站(向南)-宁朔大道-东接惠源街-亲水路(向南)-汉坝东街向东接滨河路合围内区域。
二、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Ⅰ类要求,即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高污染燃料》Ⅰ类类别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Ⅰ类类别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2018年3月27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八、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青铜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