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4/2022-00007 发文时间 2022-05-16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教育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铜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铜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推动青铜峡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实施方案》(青教发〔2021〕55号)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收费、管理和使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范围

    第一条 课后服务对象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优先保障小学低年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群体的需求。

    第二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根据寄宿生参与课后服务的意愿情况和走读生一起编班开展活动,收取费用。但不得对不参与学校统一组织课后服务的寄宿生收取晚自习辅导等费用。

    第二章  服务时间

    第三条 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始,冬季不超过18:00、夏季不超过18:30,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小时或课时,以一学期为相对固定期。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关于青铜峡市义和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课时.生,每天2课时,即每生每天4元,每月88元,按4个月计算,每生每学期352元;农村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1.5元/课时.生,每天2课时,即每生每天3元,每月66元,按4个月计算,每生每学期264元。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及特殊供养家庭困难学生)应予以减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安全事项等具体情况。

    第六条 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提前告知家长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事项等信息,并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根据不同类别学校的具体安排,按学期收取,由班主任按班级统一收取课后服务费后及时上缴学校,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给班主任开具收据,统一存入学校基本账户,单列课后服务费,纳入会计科目管理。期末根据实际开展的天数和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清算,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或抵顶下期课后服务费。

    第八条 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日常运行开支、活动消耗品购置等开支和参加课后服务教师及管理人员补助,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为了强化服务管理,各学校需制定《教师参与课后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并经校委会、家委会、教代会制定、审议通过,对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等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实行周汇总、月公示,经教师签字无异议后作为教师参与课后服务补助发放的依据,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教学年度统筹安排使用。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经家长书面申请后,可退回剩余费用。

    第十二条 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管理人员补助发放标准由学校会同家委会研究确定,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课后服务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学校家长委员会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教育局联合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学校课后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或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完善相关制度,为家委会参与课后服务的相关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各学校每学期在开展课后服务前,应将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分别报教育局教育管理室、计财与内审室、安全管理室备案后实施,每学期结束时应当将本学期开展课后服务情况总结报教育局教育管理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铜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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