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2/2024-00001 发文时间 2023-08-3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铜峡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减灾委员会(代章)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铜峡市行政区域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市、县发生的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造成影响的,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在青铜峡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和健康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

成  员:市人武部、工业园区、库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防办)、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地震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各镇(街道、农林场),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葡萄酒产业发展中心、国网青铜峡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20〕1号)文件中规定的部门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吴忠市及青铜峡市委和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减灾委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安排部署;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青铜峡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制度;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负责做好市委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青铜峡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设值班电话为:0953-3050062。

青铜峡市减灾办职责:负责传达具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吴忠市委、市政府以及青铜峡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并监督落实;承担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统筹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的灾情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汇报;向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农林场)传达市减灾委员会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受灾地区灾情形势,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处理减灾委日常事务,办理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掌握和报告灾情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自治区、吴忠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障与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农林场)联络畅通;办理市减灾委决定的有关事项;督促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吴忠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指导全市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灾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办日常工作和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筹、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做好减灾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减灾救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出库、装卸和调运工作,保障受灾地区口粮供应。负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人防工程的受灾人员安置工作,保障特殊时期正常运转。

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公安局:参与受灾地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制和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受灾地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新闻媒体和金融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救灾物资的安全。

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各镇(场、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地震、地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草原火灾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组织灾害中减灾避灾措施、灾后的灾害统计、评估、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受灾地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水务局:负责防洪抢险应急物资的管理使用、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农业、牧业、渔业自然灾害前的预测预警、灾害中减灾避灾措施、灾后的灾害统计、评估、恢复生产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受灾地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救灾保障工作;保障本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本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调度卫生医疗技术力量赴受灾地区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在灾区开展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审计局:负责对救灾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商品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国网青铜峡供电公司:负责受灾区域内供电设施的维护和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畅通。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对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并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工业园区:负责指导园区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园区企业受灾情况;负责及时向企业发布预警,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葡萄酒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受灾地区葡萄酒产业自然灾害前的预测预警、灾害中减灾避灾措施、灾后的灾害统计、评估、恢复生产工作。

2.5各镇(街道、农林场)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农林场)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进行先期应急救助处置;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筹措资金物资,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并有序发放救灾物资。按照规定时限收集、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上报灾情和受灾群众生活需求事项;传达落实市减灾委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和有关单位减灾救灾工作措施。

2.6减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灾害发生后成立以下工作组,主要负责救灾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组成,应急管理局牵头。

灾情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统计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组成,应急管理局牵头。

预测预报组:由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葡萄酒产业发展中心组成,气象局牵头。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人武部、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组成,消防救援大队牵头。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健局、红十字会、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组成,卫健局牵头。

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组成,交通运输局牵头。

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防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振兴局、受灾镇(街道、农林场)组成,民政局牵头。

通信保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青铜峡分公司、移动青铜峡分公司、联通青铜峡分公司组成,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组成,财政局牵头。

物资保障组: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青铜峡供电公司组成,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人武部组成,公安局牵头。

救灾捐赠组:由民政局、红十字会组成,民政局牵头。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组成,市委宣传部牵头。

专家工作组:由相关涉灾部门专家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市应急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局、葡萄酒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农林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转运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青铜峡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暂时无法认定的,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办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措施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后,市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自然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青铜峡市、镇(街道、农林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害监测、生活安排、减灾救灾、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自然灾害(Ⅳ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四个等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可能发生人员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或3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饮水困难人数占总人口4%以上。

(6)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办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上一级减灾指挥机构。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主任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办每日10:00前向上级减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市减灾委指令投入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响应

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需紧急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4)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饮水困难人数占总人口6%以上。

(6)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判评估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上一级减灾指挥机构。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办每日10:00前向上级减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开展人(伤)员、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市减灾委指令参与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做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因灾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以下;

(4)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害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饮水困难人数占总人口8%以上。

(6)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7)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上一级政府。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副主任、成员单位、专家工作组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办每日10:00前向上级减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伤)员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市减灾委指令参与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各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Ⅰ级响应

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3)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4)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饮水困难人数占总人口10%以上;

(6)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7)市委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上一级市委、市政府。

5.4.3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单位、专家工作组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办每日10:00前向上级减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伤)员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市减灾委指令参与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镇(街道、农林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适当调整,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同步启动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镇(街道、农林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评估报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于当年12月1前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镇(街道、农林场)、各村(社区)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发放,确需发放米、面、油、蔬菜、衣被、取暖等生活必需物资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倒损房进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倒塌人居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人居住房维修资金,由受灾群众申请,应急管理局组织排查评估,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经村评、乡审、市应急管理局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3.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宁夏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施细则》等规定,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

7.1.2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财政局应根据市减灾办开展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3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支出。

7.1.4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输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局沟通配合,推动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市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市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危楼、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投、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市应急管理局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农林场)、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市民政局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市民政局应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农林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技术保障

7.7.1运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应用,建立合作机制。

7.7.4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区内全覆盖式传播。

7.8宣传和培训

市减灾办在灾前、灾中、灾后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青铜峡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修订,报青铜峡市减灾委批准实施。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青铜峡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原《青铜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17〕35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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