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来源:青铜峡市财政局 发表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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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库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人员招、聘用,劳务派遣,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各类变相用工行为。严禁将各类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规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项目预算,原则上只减不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青铜峡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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