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汇总表 | ||||||||||
组织编制单位:市委宣传部 联系人: 杨泽 电话:0953-3051167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
项目 | 子项 | |||||||||
3498 | 行政许可 | 0128001009 | 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青铜峡市委宣传部 | 青铜峡市新闻出版局 |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依法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设立场所的出版物的内容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窗口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书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办理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观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纽约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499 | 行政许可 | 012800300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青铜峡市委宣传部 | 青铜峡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令)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至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依法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电影放映单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不定期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办理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担方式;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