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来源: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表日期: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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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
项目子项
1行政处罚0208067000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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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履行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民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行政处罚0208068000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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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立案责任:发现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民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行政处罚0208069000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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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民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行政处罚0208070000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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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民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行政给付0508010000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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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1.受理责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行政给付0508011000涉核退役人员优待抚恤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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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17〕154号)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行政给付0508012000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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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落实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27号)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定期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行政给付0508013000复员军人优待抚恤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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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行政给付0508014000参战退役人员抚恤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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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1.受理责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行政给付0508016000伤残军人抚恤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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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一、提高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行政给付0508017000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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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行政给付0508018000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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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行政给付0508019000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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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行政给付050802000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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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行政给付0508021000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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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行政给付050802300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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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一、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行政给付0508024000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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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1.受理责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行政给付050802500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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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9行政给付050802600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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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一、提高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行政给付0508027000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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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六十条第五款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第二款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责任: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行政给付0508028000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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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行政给付0508029000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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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核对残情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行政给付0508030000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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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
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4行政确认070803000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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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提供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资料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相关评残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评定伤残材料。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认定伤残性质和等级的
3、在审批工作中利职权谋取私利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5行政确认0708040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及待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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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待遇问题通知(民发〔2009〕166号)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1.受理责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受理,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6行政确认070806000烈士评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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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申报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审核后提出评定烈士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评定。
3、决定责任:由市级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评定。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进行事前事后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烈士评定后落实相关抚恤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向申请评定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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