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统战部)
来源:统战部 发表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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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统战部)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
项目子项
3453行政许可0105001001活动场所审批筹备设立活动场所审批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条:设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由团体向拟设立的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取水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54行政许可0105001003活动场所审批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55行政许可0105001004活动场所审批临时活动地点审批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56行政许可0105005003团体、院校审批批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条 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地方性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57行政许可0105005004团体、院校审批批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审批。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可以按照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规范性文件】《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第三十九条 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全国性团体举办的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体举办的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地方性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२h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58行政许可0105006000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59行政许可0105007000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前审查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0行政许可0105010000食品准营证核发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第十条申领《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下列人员一般是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食品准营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食品的,均应当申领《食品准营证》。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食品准营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行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1行政许可0123001000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部分  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行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2行政
处罚
0205001000对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或者利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团体、院校或者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3行政
处罚
0205002000对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利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4行政
处罚
0205003000对擅自举行大型活动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活动的,由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活动是团体、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团体、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活动过程中出现违法事件, 擅自举行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5行政
处罚
0205004000对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五条 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6行政
处罚
0205005000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7行政
处罚
0205006000对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8行政
处罚
0205007000对擅自设立活动场所、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活动场所的,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院校的,由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活动场所的、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69行政
处罚
0205008000对非团体、非院校、非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团体、非院校、非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非非团体、非活动场所组织、举行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0行政
处罚
0205009000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由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1行政
处罚
0205010000对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活动、成立组织、设立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对擅自开设课程,设置活动场所,成立团体和组织,组织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2行政
处罚
0205011000对为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由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3行政
处罚
0205012000对非法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由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4行政
处罚
0205013000对投资、承包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造像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投资、承包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造像的,由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5行政
处罚
0205014000对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团体、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团体、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活动场所外举行的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6行政
处罚
0205015000对假冒教职人员进行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 假冒教职人员进行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教职人员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7行政
处罚
0205017000对非法取得《食品准营证》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伪造、转让、租借、买卖《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没收《食品准营证》,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骗取、伪造、转让、出租、买卖《食品准营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8行政
处罚
0205018000对使用超期《食品准营证》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过期《食品准营证》。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超过有效期《食品准营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79行政
处罚
0205019000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配比不达标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条 申领《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下列人员一般是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食品准营证》。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申领《食品准营证》的企业,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按规定使用非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0行政
处罚
0205020000对未按规定使用编码和标志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食品包装物上上打印《食品准营证》的号码、使用统一监制的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1行政
处罚
0205021000对未按规定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悬挂《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悬挂《食品准营证》的清真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2行政
处罚
0205022000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生产、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原料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3行政
处罚
0205023000对未按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屠宰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牛羊肉及其他畜、禽肉,未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屠宰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准营证》。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屠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4行政
处罚
0205024000对将禁忌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生产、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将回族等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5行政
处罚
0205025000对未及时交回《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食品准营证》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交回《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不交回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宗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交回《食品准营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6行政
处罚
0205026000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食品准营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食品准营证》。
1.立案责任:发现宗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7行政强制0305001000对本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七条 民族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甄别;
(三)查阅相关票证,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五)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1、告知责任:办理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8行政检查0316002000对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89行政检查0605002000对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账务、资产检查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1.检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0行政检查0605003000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1.检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1行政确认0705001000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35号)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
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认定办法或认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民委发〔2018〕1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时限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通过民族成份变更的申请,及时出具批复并送达申请公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2行政确认0705002000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认定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2.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时限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通过民族成份变更的申请,及时出具批复并送达申请公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3行政确认0723001000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地方性法规】349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1修正)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时限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通过民族成份变更的申请,及时出具批复并送达申请公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4行政给付0523001000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救济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地方性法规】349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计划,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指导其发展生产,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和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归侨、侨眷,应当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子女上学、就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生活仍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优先接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时限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通过民族成份变更的申请,及时出具批复并送达申请公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5其他类1005002000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被审查机构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96其他类1005004000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青铜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法规】《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事务局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拟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一)拟任职人员未按照全国性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的;
(二)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的;
(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被审查机构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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