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汇总表
来源: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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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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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
项目子项
1 行政许可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许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第八条第一款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l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分立、终止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三百元处以罚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行政处罚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行政处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4年人社部22号令)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9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含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工、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5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一)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三)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四)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五)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8 行政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9 行政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0 行政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 遇 的 处 罚( 不 含 医 疗 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1 行政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1年)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2 行政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 情 形 的 处 罚( 不 含 医 疗 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 年 1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发布 根据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3 行政处罚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5 行政处罚 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7 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8 行政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学校组织形式、管理混乱、虚开证明、恶意终止办学、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 2021 年4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 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 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 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 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 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 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 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 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 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 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 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 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 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 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 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9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章程擅自取得回报、违规取得回报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   2021 年4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 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0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有关材料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   2021 年4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 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至 5 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1 行政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2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4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5 行政处罚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6 行政处罚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7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8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9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0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1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或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八条(一)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5 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6 行政处罚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7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人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1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对 可 能 被转移、隐匿或 者 灭 失的 社 会 保险 基 金 相关 资 料 予以封存(不含 医 疗 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2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 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3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4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社会 保险待 遇 支付(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5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6行政处罚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7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8行政处罚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 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社会 保 险基 金 监 督检查(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2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 年 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发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8 号)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9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部门规章】《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2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 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3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告知责任: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批准)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送达相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4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批准)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送达相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5 行政强制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批准)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送达相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6 行政给付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依据行政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退休人员批准手续及相关材料,核准其:出生年月、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学历、职称、特殊工种年限、个人账户记载、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等数据库信息,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出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完成当月社会化发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7 行政给付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经费补贴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8 行政给付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发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办法》(宁劳社发〔2004〕80号)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300元的标准向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补贴。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新就业的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向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9 行政给付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发放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厅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8号)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 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对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0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1 行政检查 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2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3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4 行政检查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5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6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7 行政检查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8 行政检查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行政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9 行政检查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54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0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 2021 年 4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1 号修
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1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2 行政确认 职工工伤认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工伤认定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3 行政确认 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认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27号)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通过通知等。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4 其他类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决定。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5 其他类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审核,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按期限内反馈审核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6 其他类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提供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1、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监察大队备案,提供用工劳动合同、花名册、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
2、用人单位聘用员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符合条件的开具劳动合同备案证明。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7 其他类 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取消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九)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1、立案责任:发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劳务派遣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8 其他类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不含医疗、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劳动保障部令第 1 号)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9 其他类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0 其他类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理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1 其他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处理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2 其他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3 其他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四条第二款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4 其他类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七十六项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5 其他类 授权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6 其他类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规范性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7 其他类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及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8行政处罚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9行政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活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0行政强制对 可 能 被转移、隐匿或 者 灭 失的 社 会 保险 基 金 相关 资 料 予以封存(不含 医 疗 保险、生育保险)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1.告知责任: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批准)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送达相关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劳动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刑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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