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来源:青铜峡市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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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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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
项目子项
587行政许可010900300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法定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上报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88行政许可0109003002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法定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上报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89行政处罚0209025000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投诉、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0行政处罚0209026000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投诉、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1行政处罚0209027000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投诉、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2行政处罚0209037000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调查认定责任: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当调查认定;2、处罚责任:实施不当处罚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3行政给付0509001000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4行政给付0509002000法律援助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理由),作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送达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执行法律援助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法律援助、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5行政检查0609001000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全市情况,对法律援助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96行政奖励0809001000对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先进)调解员的奖励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申报责任: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先进(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3.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4.表彰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按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2.擅自改变奖励标准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4.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收受有关组织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5.在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97行政奖励0809002000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申报责任: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优秀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3.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
4.表彰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2.擅自改变奖励标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
4.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收受有关组织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
5.在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98行政奖励0809003000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七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先进调解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市、区表彰的合格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区司法厅。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99行政奖励0809004000对法制宣传工作表彰、奖励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申报责任: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优秀法治宣传工作者。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3.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4.表彰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2.擅自改变奖励标准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4.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收受有关组织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
5.在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纪检机关、任免机关,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0行政奖励0809006000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和表彰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责任: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先进(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3.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4.表彰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按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2.擅自改变奖励标准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4.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收受有关组织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5.在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1行政裁决0909001000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裁决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裁决申请人及对方,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请求,可以举行公开听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因裁决程序违法给行政造成损失的;
5.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2其他类1009001000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二)、(三)、(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03其他类1009004000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机构推荐书等法定申请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上报的说明理由)。
4.上报环节责任:2日内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法律援助机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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