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来源: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表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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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
项目子项
101行政处罚0202001000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年修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九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规定单据的;
6、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行政执法过程中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9、其他违法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工信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2行政处罚0202013000对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规定单据的;
6、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行政执法过程中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9、其他违法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工信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3行政处罚0202014000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对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规定单据的;
6、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行政执法过程中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9、其他违法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4行政处罚0202026000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合法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获得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5行政处罚0202027000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获得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6行政处罚0202028000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获得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7行政处罚0202029000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做出标识的;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十条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做出标识的;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区别于食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获得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8行政检查0602002000节能监督监督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修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能源消耗特点定期对重点用能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节能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备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9行政奖励0802001000节能违法奖励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
由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符合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条件的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上报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获得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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