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来源:​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日期: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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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地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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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
1行政许可职业培训
机构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111004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接收申报资料。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对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公开公示。3.决定阶段责任:对经初审合格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进行批复确认。4.送达阶段责任:批复确认后,及时通知申报对象领取批复文件和许可证文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在短于法定期限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在承诺期限内提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3、第二十八条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在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信息,未及时发放认定批复及许可证导致不良后果的;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111005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第八条第一款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接收申报资料。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对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公开公示。3.决定阶段责任:对经初审合格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进行批复确认。4.送达阶段责任:批复确认后,及时通知申报对象领取批复文件和许可证文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在短于法定期限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在承诺期限内提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3、第二十八条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在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信息,未及时发放认定批复及许可证导致不良后果的;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分立、终止111006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监督检查责任:a、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C、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劳动派遣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111009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接收申报资料。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对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公开公示。3.决定阶段责任:对经初审合格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进行批复确认。4.送达阶段责任:批复确认后,及时通知申报对象领取批复文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鉴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5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211001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6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处罚211002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7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处罚2011003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三百元处以罚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三百元处以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8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罚211006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211005000【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10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等情形的处罚无(名称变更)211007000【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11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211008000【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12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211009000【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1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无(名称变更)211101000【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1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211104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4年人社部22号令)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15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211109000【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6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211110000【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7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211112000【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8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211111000【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 国务院令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无(名称变更)211010000【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20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211011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不予制止、纠正、查出的
21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211012000【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2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处罚211013000【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一)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三)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四)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五)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处罚211014000【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4行政处罚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211016000【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违法使用职权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25行政处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处罚211103000【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违法使用职权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26行政处罚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无(新增)211015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违法使用职权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27行政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11017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4、违反规定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28行政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11018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9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211020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0行政处罚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11019000【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1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无(变更)211022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信息,未及时发放认定批复及许可证导致不良后果的;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的处罚211023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33行政处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学校组织形式、管理混乱、虚开证明、恶意终止办学、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211024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4行政处罚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有关材料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等情形的处罚211026000【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谋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5行政处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211027000【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36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无(拆分)211108000【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3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无(拆分)211038000【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38行政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211039000【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39行政处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211041000【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40行政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211042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41行政处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211043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42行政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211045000【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43行政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无(名称变更)211046000【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二)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第二至第六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1: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44行政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或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211047000【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1: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45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等行为的处罚211048000【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八条(一)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4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211114000【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六条1、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处罚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211116000【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六条1、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处罚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211117000【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六条1、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处罚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21119000【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50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211120000【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人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3、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5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211118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2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211049000【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收受当事人钱财的3、为按规定保存享受待遇情况记录的,未按规定核定待遇的,
53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4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5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6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7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8行政处罚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
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59行政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60行政处罚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61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62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6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无(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调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1、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64行政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分别建册登记存档,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给付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3、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行政给付就业补助资金各类补贴支付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就业补助资金各类补贴支付,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贴支付,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各类就业补助资金给付情况分别建册登记存档,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给付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3、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行政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611001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复查责任: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或当事人申请,对整改意见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归档责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行政检查社会保险稽核(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611003000【部门规章】《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1、检查责任: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或当事人申请,对整改意见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归档责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611002000【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1、检查责任: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或当事人申请,对整改意见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归档责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611004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行政检查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11005000【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611007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行政检查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611008000【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集体合同签订、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行政检查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611009000【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行政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劳务派遣机构遵守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行政检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611010000【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54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行政检查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61101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改)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1、检查责任。对民办学校遵守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五十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611013000【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明确整改时限。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行政确认职工工伤认定711003000【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告知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说明工伤认定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2、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按规定实地调查。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认定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5、送达环节责任: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工伤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2、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3、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8其他类企业年金方案备案11001000【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2011年7月1日实施);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6、其他相关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9其他类劳动用工合同备案11004000【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审核受理责任:对申请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录用人员有关证件,审核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的内容和条款,并形成审核意见;3.实施责任:由受理的经办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交接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向分管主任报告前一阶段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形成中心内部不定期抽查机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2、《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业务的。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不及时办结。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其他类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11008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接收申报资料。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对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公开公示。3.决定阶段责任:对经初审合格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进行批复确认。4.送达阶段责任:批复确认后,及时通知申报对象领取批复文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免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不了的;(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81其他类社保关系转移接续11009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违规发放失业保险金的;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失的;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其他类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1102000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范性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接收申报资料。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对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初审。3.决定阶段责任:对经初审合格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进行批复确认。4.送达阶段责任:批复确认后,及时通知申报对象领取批复文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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