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2/2026-00081 发文时间 2026-03-3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331
序号行政相对人案由立案时间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文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理结果
1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青)应急罚〔2026〕7号2026.3.25   2025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青铜峡市地势坤五金建材经销部(承包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屋顶修复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作为青铜峡市地势坤五金建材经销部的发包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过程监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提交审核作业人员与实际特种作业人员不符的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号B档的规定,对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某群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青)应急罚〔2026〕7-1号2026.3.25   2025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青铜峡市地势坤五金建材经销部(承包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屋顶修复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王某群作为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规使用吊车进行高处作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排3名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0号A档的规定,对王某群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某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青)应急罚〔2026〕7-2号2026.3.27    2025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青铜峡市地势坤五金建材经销部(承包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屋顶修复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刘某作为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号B档 的规定,对刘某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某凤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青)应急罚〔2026〕7-3号2026.3.25     2025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青铜峡市地势坤五金建材经销部(承包宁夏鼎承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屋顶修复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陈某凤作为负责发包单位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号B档的规定,对陈某凤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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