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22/2026-00078 | 发文时间 | 2026-04-01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由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理结果 |
| 1 | 宁夏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青)应急罚〔2026〕6号 | 2026.3.26 | 2025年9月15日14时33分,宁夏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
| 2 | 青铜峡市青城碳素化工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青)应急罚〔2026〕6-1号 | 2026.3.27 | 2025年9月15日14时33分,宁夏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青铜峡市青城碳素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方,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亿丰源后,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该起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号A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青铜峡市青城碳素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3 | 黄某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青)应急罚〔2026〕6-2号 | 2026.3.26 | 2025年9月15日14时33分,宁夏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黄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4号A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黄某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40%的罚款,计人民币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4 | 刘某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青)应急罚〔2026〕6-3号 | 2026.3.27 | 2025年9月15日14时33分,宁夏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刘某作为出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宁夏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后,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号C档 的规定,对刘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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