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22/2026-00067 | 发文时间 | 2026-03-31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由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理结果 |
| 1 | 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青)应急罚〔2026〕5号 | 2026.3.25 |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各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专题教育培训,导致岗位人员未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查处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2 | 张某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青)应急罚〔2026〕5-1号 | 2026.3.25 |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致使员工未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完善,未针对机械伤害开展专项培训,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防范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间安全警示标志及风险告知牌缺失问题,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120000元(拾贰万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3 | 龚某斌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6〕5-2号 | 2026.3.25 |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龚某斌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斌作出暂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暂扣期限为六个月,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并处2024年年收入68864元(陆万捌仟捌佰陆拾肆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13772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4 | 张某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6〕5-3号 | 2026.3.25 |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作为公司电解生产部主任,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100144元(拾万零壹佰肆拾肆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0028元(贰万零贰拾捌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5 | 张某勋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6.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2026〕5-4号 | 2026.3.25 |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勋作为车间管理人员,组织本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锌灰分离机使用规范开展专项培训,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防范措施;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勋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129172元(拾贰万玖仟壹佰柒拾贰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5834元(贰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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