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2/2026-00067 发文时间 2026-03-3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
序号行政相对人案由立案时间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文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理结果
1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青)应急罚〔2026〕5号2026.3.25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各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专题教育培训,导致岗位人员未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查处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青)应急罚〔2026〕5-1号2026.3.25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致使员工未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完善,未针对机械伤害开展专项培训,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防范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间安全警示标志及风险告知牌缺失问题,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120000元(拾贰万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龚某斌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6〕5-2号2026.3.25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龚某斌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斌作出暂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暂扣期限为六个月,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并处2024年年收入68864元(陆万捌仟捌佰陆拾肆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13772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张某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6〕5-3号2026.3.25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作为公司电解生产部主任,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100144元(拾万零壹佰肆拾肆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0028元(贰万零贰拾捌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某勋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6〕5-4号2026.3.25     2025年11月20日,宁夏鼎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勋作为车间管理人员,组织本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锌灰分离机使用规范开展专项培训,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防范措施;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勋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129172元(拾贰万玖仟壹佰柒拾贰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5834元(贰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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