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2/2026-00042 发文时间 2026-03-3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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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
相对人
案由立案时间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文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理结果
1宁夏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青)应急罚〔2026〕3号2026.3.24

2025年5月30日19时28分许,宁夏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号炉熔铸车间打捆铝棒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有效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操作控制原理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号A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宁夏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施某芳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6〕3-2号2026.3.24

2025年5月30日19时28分许,宁夏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号炉熔铸车间打捆铝棒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施某芳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拟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生产设备实际操作控制原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号C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暂扣施某芳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暂扣期限为六个月,自202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并处2024年年收入108512元(大写:拾万捌仟伍佰壹拾贰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1702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零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杨某红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2026.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青)应急罚〔2026〕3-3号2026.3.24

2025年5月30日19时28分许,宁夏鼎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号炉熔铸车间打捆铝棒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杨某红作为车间主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依法履行上岗前人员核实清点职责,致使姜秉宁未办理入职手续、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红作出处2024年年收入30%罚款,计人民币18752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伍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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