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22/2024-00019 | 发文时间 | 2024-08-12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由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理结果 |
1 | 青铜峡市万泰工贸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4.7.2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青)应急罚 〔2024〕12-1号 | 2024.8.9 | 2024年 5月 24 日,青铜峡市万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更换皮带机滚筒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高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246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青铜峡市万泰工贸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2 | 杨某甲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4.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青)应急罚 〔2024〕12-2号 | 2024.8.9 | 2024年 5月 24 日,青铜峡市万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更换皮带机滚筒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杨某甲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242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杨某甲上处上一年年收入壹拾叁万肆仟元(¥134000.00)4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叁仟陆佰元(¥536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
3 | 杨某乙 | 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 2024.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青)应急罚 〔2024〕12-3号 | 2024.8.9 | 2024年 5月 24 日,青铜峡市万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更换皮带机滚筒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杨某乙主管公司生产活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现场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243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杨某乙处上一年年收入柒万元(¥70000.00)2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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