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8/2023-00047 发文时间 2023-07-08
发布机构 峡口镇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峡口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7月7日)
青铜峡市峡口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7月7日)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构

1.

青铜峡市水务局在峡口镇任三路东干渠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一、二泵站案

峡罚字〔2023〕第02

在青铜峡市峡口镇庙梁沟任三路西侧,施工建设牛首山扬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供水泵站(二泵站)违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七条

1、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土地类序号11),二泵站占用水浇地农田73平米,处占用土地每平米400-450元罚款,计73平米*450=32850元,占用乔木林地8平米,处占用土地每平米400-450元罚款,计8平米*450=3600元,占用水工建筑地、公路用地902平米,处占用土地每平米100-150元,计902平米*150=135300元,总计171750元。请你局于2023710日之前将罚款交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罚没款公共账户;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共计:983平米。

202377

峡口镇人民政府

2

青铜峡市水务局在峡口镇任三路东干渠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一、二泵站案

峡罚字〔2023〕第03

在青铜峡市峡口镇东干渠南侧,施工建设牛首山扬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供水泵站(一泵站)违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七条

1.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土地类序号11),一泵站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38.54平米,处占用土地每平米600-650元罚款,计38.54平米*650=25051元,占用水工建筑地596平米,处占用土地每平米100-150元,计596平米*150=89400元,占用干渠用地103平米,处占用土地每平米100-150元,计103平米*150=15450元,总计129901元。请你局于2023710日之前将罚款交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罚没款公共账户;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共计:775.54平米。

202377

峡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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