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9/2023-00044 发文时间 2023-07-1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青铜峡市人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    方式抽查    比例抽查    频次抽查主体检查依据完成时限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全市存续企业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1%1次/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023年11月底前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不低于10%1次/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2023年11月底前
3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
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0.031次/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2023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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