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36/2023-00024 发文时间 2023-06-13
发布机构 邵岗镇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48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2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3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4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98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9号)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6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98号)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7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8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9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0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11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2



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1号修正)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13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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