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0/2024-00031 发文时间 2024-03-1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2批次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这2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2023年11月27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酱汁,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没收涉案鲜味酱汁12瓶、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7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字[2024]第 9号。

2、2023年12月2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青铜峡市新宁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炒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食品,主观上没有故意性,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不罚[2024]第1号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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