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20/2026-00062 | 发文时间 | 2026-02-06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公示 | ||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8批次餐饮具不合格检测报告,这8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2025年11月1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福满楼餐饮店盘子(自消毒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186号。
2、2025年11月1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盼舍拜餐厅(个体工商户)碗(自消毒餐饮具)的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185号。
3、2025年11月1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田园鸡火锅店方盘(自消毒餐饮具)的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187号。
4、2025年12月8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华宝火爆鱿鱼吧杯子(自消毒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196号。
5、2025年12月8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小坝冬梅酿皮龙海店盘子(自消毒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201号。
6、2025年12月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阿牛宫拉面馆(个体工商户)面碗(自消毒餐饮具)的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汤碗(自消毒餐饮具)的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197号。
7、2025年12月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青铜峡市青客自助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碗(自消毒餐饮具)的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200号。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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