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0/2023-00169 发文时间 2023-12-12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4批次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这4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2023年10月10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苏杂粮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银苏”杂粮醋1袋、没收违法所得899.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字[2023]第107号。

2、2023年10月10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青铜峡市旺德隆超市销售的“银苏”杂粮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食品,主观上没有故意性,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不罚[2023]第9号。

3、2023年10月8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鼎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冷面”,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字[2023]第108号。

4、2023年10月13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青铜峡市沙师兄果蔬行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铜峡市沙师兄果蔬行销售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