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0/2023-00157 发文时间 2023-04-19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据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1号)、《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3年4月10日起,青铜峡市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青铜峡市范围内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

二、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情形

(一)餐饮、宾馆(饭店)、托育照护服务、棋牌室服务等行业;

(二)娱乐场所、住宅等场地;

(三)未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自建房。

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承诺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住所登记的,承诺书上传后,相关人员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报承诺替代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五、承诺要求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时,只需提交《青铜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青铜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中自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的取得方式和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动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取得方式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在详细地址后加“(自主申报)”字样。

六、不实承诺责任

申请人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不实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列入失信惩戒。


附件青铜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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