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0/2023-00011 发文时间 2023-03-22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规则与标准宣传】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规则与标准宣传】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室、所、队: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市监发〔2023〕11号)、《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吴市监函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2.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登记表(样表)

      3.“送法进企业”宣讲回执单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贯彻落实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

主体纾困解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集中或“一对一”等方式向企业宣讲《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涉及信用监管的法规规章政策,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全局干部职工进企业宣讲不少于100户。(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室、所、队,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强化市场主体年报指导。利用短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媒介,加大年报宣传和指导。加强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指导,结合年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普及信用监管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等进行指导和提示,采取帮扶市场主体办理年报公示信息修改、联络员变更、歇业备案、企业标准公示、企业迁移年报衔接等工作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有条件的市场监管所设立年报指导岗,配置电脑、打印机为市场主体年报“零距离”提供便利和指导,确保全市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较去年继续提升。(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登记注册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配合部门:各室、所、队)

(三)推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编制的统一信用承诺目录及信用承诺书,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推动构建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体系。会同行政审批部门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进一步扩大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告知承诺率达到100%。指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主动录入许可类、证明类、声明类信用承诺事项,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登记注册室、市场信用监督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药品监管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四)探索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指导市场主体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将遵守信用监管法规政策、守信践诺履约、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内容纳入企业内控管理体系,建立信用合规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应对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指导、提醒大型企业和特种设备经营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年报率达到100%。督促大型企业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在年报抽查中核实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公示真实性。(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五)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合规正向激励。将市场主体开展信用合规建设情况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等工作进行关联。在推荐质量奖等评先评优活动和项目奖补中,将信用合规建设情况、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作为考量因素,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六)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采取辖区市场监管人员包抓措施,在年报公示、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综合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警示约谈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或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预防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收到失信惩戒,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七)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信用风险分类系统数据监测分析发现突出信用风险,定期为市场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为行政监管、市场主体经营提供信息支撑,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八)实施差异化和柔性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按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无事不扰”。在登记事项监管、年报和信息公示等环节,根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特点,结合实际采取有所侧重的监管措施。探索对信用风险较低的非重点监管行业市场主体,采取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模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九)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无主观故意、违规行为轻微的市场主体,设立信用惩戒缓冲期,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对新设市场主体未按时报送首年年度报告,免予行政处罚,引导其补报年报。对因疫情等原因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办理歇业备案。对于市场主体决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登记注册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十)建立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计量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求市场主体及时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处理。(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十一)加强信用修复指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告知提示函,集体约谈等多渠道多形式,告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压缩修复业务办理时限,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机制,实行“一处罚一告知(提示)”。对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且符合主动改正、后续调查无问题等情形的,实施检查的部门可以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十二)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对无法当面提交材料的市场主体提供“全程网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提供信用修复网上受理、审核、审批服务。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邮件、传真等渠道拓展信用修复申请途径,推进“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工作机制,方便市场主体“足不出户”申请信用修复。(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十三)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探索开展信用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在每年8月份前,形成年报信息等信用状况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行政监管和市场主体经营提供参考。加强与有关部门、银行等机构的合作,共享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退税减费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提供支持。(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登记注册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十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将政策法规宣传与年报公示、抽查检查、信用修复等相结合,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线下诚信文化宣传,努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知识产权宣传周、“6.14”信用关爱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开展诚信建设宣传。(牵头部门:市场信用监督室;配合部门:各相关室、所、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室、所、队要深刻认识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把信用提升行动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结合起来,充分融入到日常信用监管工作中,不断提升信用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室、所、队要把信用提升行动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行风建设等紧密结合,按照任务分工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信用监管具体工作的结合,把握好时度效的关系,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各相关室、所、队于2023年6月8日、12月8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场信用监督室。

(三)规范日常监管。各相关室、所、队要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约束制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信用监管业务培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服务能力,增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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