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6/2022-00027 发文时间 2022-08-3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林场: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救助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5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22元。

(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执行。

二、执行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A类保障对象标准由600元/月·人提高到660元;B类保障对象标准由460元/月·人提高到506元;C类保障对象标准由370元/月·人提高到407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A类保障对象标准由470元/月·人提高到520元;B类保障对象标准由300元/月·人提高到350元;C类保障对象标准由230元/月·人提高到265元。

(三)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937元、531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四)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由780元/月·人提高到845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为608元,高于新标准,不作调整。

(五)临时救助标准。按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对象分档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3倍、2倍和1.5倍执行。标准由1800元、1200元和900元同步调整为1950元、1300元和975元。乡镇委托审批救助额度由54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孤儿养育津贴及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4月全部执行到位,并对2022年1-3月差额部分进行补发。4月1日起,城乡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不再增发10%保障金。临时救助新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2年民生实事,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农林场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切实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加强救助对象核查、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合理确认保障类别,建立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动态管理的工作格局。

各镇、街道、农林场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广播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切实将本次提标工作宣传到位,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

                青铜峡市民政局                青铜峡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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