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6/2021-00091 发文时间 2021-12-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2021年3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民政部新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民发( 2021)57号),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区情实际,经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办法》施行后,将进一步推进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更好的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

《办法》有哪些特色及亮点?

一、适度扩大了保障范围

为强化兜底保障能力,结合区情实际,《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单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等列入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范围。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严状况行管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

推动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办法》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从对象认定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制度统筹。

三、取消区内居民在户籍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限制

《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确定受理地要以尊重申请家庭意愿为基础,更加方便群众。

四、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确认流程

(一)缩短办理时限

《办法》明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减少申请材料

《办法》明确: “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简化审核程序

将“民主评议”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必要程序调整为对公示期有异议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困难情况的一种复核方式。

五、 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办法》针对主动发现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六、进一步明确低保渐退期时限

《办法》朋确“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3-18个月以内的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办法》还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

2021年3月起,自治区已将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此,《办法》对确认权下放后各级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抽查调查、预算编制、资金发放、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等相关服务保障及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核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资格审核、保障确认、动态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主动发现、委托代理(申请递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 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权限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或分档救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平均保障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条件

1、进一步完善收入、财产认定范围

《办法》明确“将网络真播、电子商务、征地补偿等列入家庭收入认定范围;将见义勇为奖金、参加短期(3个月以内)公益性劳动所得等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须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豁免。”

2、进一 步强调家庭赡、抚(扶)养责任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对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并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增加辅助评估内容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了解申请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4、明确无赡(抚、扶)能力条件

《办法》明确“赡(抚、扶)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或其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四、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要求

(1)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分类复核要求

《办法》明确“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高龄老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在经常居住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2)强调重点核查情形

《办法》明确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高档消费行为的相关情形,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保障。

《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9年4月10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宁民规发(2019]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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