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6/2021-00089 发文时间 2021-12-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2021年3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民政部新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 43号),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区情实际,经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的出台意义

《认定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全区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是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

《认定办法 》相比原特困人员认定政策有哪些改进?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

2021年3月起,自治区已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此《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对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承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和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 适度放宽认定条件

(1)扩大未成年人覆盖范围

《认定办法》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放宽“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认定办法》明确将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认定办法》 将智力、精神残疾由一、二级放宽到三级,将肢体残疾由一级放宽到二级,并新增了一级视力残疾。放宽认定条件后,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三、 对特困人员财产状况作出规定

《认定办法》规定“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参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同时对特困人员财产状况作出详细补充。

四、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认定办法》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刚性环节,将受理申请到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5个工作日,缩短办理时限,提升办理效率,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五、新增照料服务和监护内容

为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工作,《认定办法》增加“照料服务和监护”内容,对特困人员选择供养形式、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人职责等作出规定。《认定办法》规定“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由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同时对患有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的特困人员的供养工作均作出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

六、完善终止救助供养相关规定

《认定办法》在原有相关规定基础上,明确身份查明并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及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情形的,要终止救助供养。

《认定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认定办法》不一致的,以此《认定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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