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6/2017-55672 发文时间 2017-07-03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解读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解读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现对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解读如下: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医保)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和财产状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等。        

(二)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县)级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由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应进行复核。

(四)终止。特困人员供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对于上述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核销其特困人员供养证书。

四、供养标准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民办〔2014〕67号)文件要求“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2017年4月青铜峡市确定特困人员供养集中年供养标准9700元,分散年供养标准7300元。

五、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进入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级民政部门与供养服务机构以及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本人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指定监护人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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