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6/2017-55662 发文时间 2017-10-2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和《青铜峡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1〕217号),现对临时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哪些人可以确定为临时救助对象: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二是持有我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主要包括因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在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1000—3000元救助。(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1000—1500元救助。(三)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1000—3000元救助。(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500—1000元救助。

四、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形:(一)因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接受家庭或者个人经济核对的;(三)隐瞒家庭或者个人真实财产、收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五、申请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社保(医保)卡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人户分离者需提供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租房证明、工作证明、邻里证明)等材料。

   (二)入户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三)公示和审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救助金额较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给予救助,救助金较大的转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给予救助。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评议审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