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38/2021-00005 发文时间 2021-12-09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登记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己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己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一、个人如何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

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可到所在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经“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现场办理认定。或到青铜峡市政务服务中心就创中心窗口经“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现场办理认定。

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低保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系统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认定。

零就业家庭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系统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需进行特殊身份认定。申请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归口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特殊身份的资料或证件进行认定。

二、有哪些情形要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已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六)退出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系统将校对相关数据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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