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1/2021-00107 发文时间 2021-12-21
发布机构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宁夏溪泉制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纯净水水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宁夏溪泉制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纯净水水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宁夏溪泉制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纯净水水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溪泉制桶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宁夏溪泉制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纯净水水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片区三,租赁宁夏鸿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项目建筑面积16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纯净水水桶生产线5条及配套设施,购置塑料中空成型机、拌料机、上料机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纯净水水桶30万只。项目总投资6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主要用于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防治等。

二、由宁夏宁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溪泉制桶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只纯净水水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基本完整,评价结论科学,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作为本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依据。

三、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热熔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热熔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将废气引入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的方式排放,通过车间安装换气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处理,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三)运营期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后进入青铜峡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待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拌料机、注拉吹中空成型机自动设备和中空成型注塑机半自动设备和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其噪声源强在75~90dB(A)之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厂界外1米处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运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UV灯管分类集中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园区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处理处置。

四、项目投产后,总量控制指标为:VOC排放总量为0.00665t/a。

五、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用。

七、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青铜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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