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16/2019-00007 | 发文时间 | 2019-03-14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文化旅游市场领域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文旅体广发〔2019〕27号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文化旅游市场领域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青铜峡市文化旅游市场领域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铜峡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文化旅游市场领域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诚信建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国家发改委等26个部门《关于旅游领域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文化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完善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申诉与修复等机制,共同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诚信社会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青铜峡市文化旅游市场领域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文化市场执法管理科室,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列入全国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备忘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游市场主体包括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以及为旅游者提供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文化市场主体严重失信情形包括: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建立全市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向社会统一发布全国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同时依法依规在全国文化旅游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获取全国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惩戒措施,并按照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
四、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文化旅游市场。
2.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文化旅游领域等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文化旅游经营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3.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4.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
5.加强文化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旅游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
6.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时的重要参考。将失信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其导游证通过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的重要参考。
7.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8.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9.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0.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2.限制招聘为单位工作人员。
13.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四)其他惩戒措施。
五、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对文化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六、其他事宜
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将文化旅游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涌现的诚信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青铜峡信息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在利好政策安排过程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诚信经营主体。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经营场所,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大力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业主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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