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4-00008 | 发文时间 | 2021-05-21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行政裁决事项梳理清单(第二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依据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救济途径 |
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0926001000 |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县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2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09160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 | 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 | 09XZ001000 | 乡镇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乡镇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XZ002000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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