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4-00008 发文时间 2021-05-2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行政裁决事项梳理清单(第二批)
青铜峡市行政裁决事项梳理清单(第二批)
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依据名称职权依据行使层级救济途径
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0926001000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县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2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091600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09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09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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