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29/2023-00012 | 发文时间 | 2023-04-11 |
发布机构 | 峡口镇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峡口镇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一、执法事项:见《青铜峡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青铜峡市乡镇(街道)赋权清单》《青铜峡市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青铜峡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青铜峡市市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禁牧封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青铜峡市峡口镇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青铜峡市峡口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五、办理流程:见青铜峡市峡口镇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镇公示平台和市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青铜峡市峡口镇人民政府
(二)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4:30~18:00
(三)电话:0953-3660209
十一、备注本服务指南用于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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